条款及条件

斯坦福德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条款和条件

1.一般
所有的报价和/或合同都是基于以下条件制定的,除非我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变更、限定或取消对我方都不具有约束力。
1.2这些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我们的所有合同,并应被视为取代买方订单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任何对我方条款和条件的异议,均可在收到我方确认订单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传达给我方。
否则将被视为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
1.3报价和价格如有更改或撤回,恕不另行通知。
1.4本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英国法律构建。任何性质或以任何方式与与我方的任何合同或在该合同下提供的任何货物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在英国法院对我方提起,买方不会对因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不是在英国提起而可能针对我方的任何裁决生效。

2.价格
2.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价格均为净价。
在制定报价和接受订单的基础上,如果成本高于合同签订日的现行成本,我们保留提高所有未交货货物的价格的权利,以充分补偿因此,或根据我方的酌情权,以供货日的裁定价格开具发票。2.2所有合同是在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价格基础上签订的。在适用的情况下,增值税将按照相关税点的税率征收,尽管之前可能已通知买方任何其他金额。
2.3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报价均为出厂价,并包括运输、安装和买方在交货后要求进行的任何测试的费用。

3.付款条件
3.1所述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将严格遵守。
3.2除形式合同外,付款应不迟于发票之日起30天,不得扣除折扣或任何其他原因,不得因争议或交叉索赔而延期或抵销。
3.3如果是形式合同,付款应不少于交货前5个工作日。3.2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条件均应适用。
3.4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付款均应在我们在英国的主要营业地以英镑支付。如果在合同中提供了不同的货币支付,那么在该货币在合同日期之后贬值的情况下,任何价格或费用都应随着该货币与英镑之间的平价率的变化而按比例增加。

4.货物所有权
4.1我方为买方生产和/或我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我方,在买方向我方全额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之前,该货物应由买方代表我方持有作为担保。如果买方和/或任何第三方已通知此条款,并已获得有关货物,无法履行其对我们的义务,我们仍然有权不延误和不损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4.2买方有权转售根据第4.1条仍属于我方的所有权的货物,或将其作为货物转售,或将其并入其他货物,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将第4.1条的规定通知买方,买方对我方的交易即告完成。

5.规范
5.1除第5.2条规定外,不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将与我方目录或小册子中的任何描述和插图,或与任何报价所依据的任何其他说明和插图,或与所提交的任何样品完全一致,且这些均不构成任何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们保留用其他材料代替样品中指定或使用的材料的权利。
5.2除另有规定外,为合同目的专门编制的图纸和规格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买方应接受与正常制造公差一致的尺寸和规格的变化。

6.夹具和工具
6.1工具的位置。模具,模具,图案和/或夹具是专门为合同准备的,它们将是我们的财产,即使买方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款项。从任何数量合同完成之日起,我们承诺在两年的时间内保持工作状态,或根据我们的选择更换任何失效或无法生产的产品,如果这完全是由于任何内在缺陷或合理磨损引起的。在任何两年未使用的期限结束时,我们将有权在向买方发出三个月的书面通知后处理这些物品。三分之一是我们通知买方模具已经制造出来;三分之一是样品的批准。

7.匆匆离开
7.1我们真诚地估计交货时间,从我们确认订单之日起计算,并从收到使我们能够着手工作的合理所需的所有信息开始计算。所有这些时间仅被视为估计,而不是任何合同的条件,我们不对买方因未能遵守这些时间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7.2我方有权对买方订购的任何数量的货物进行部分交货,并对所有交货的货物按通常方式单独开具付款发票。
7.3由于超出我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我方保留暂停、延迟或取消任何合同执行的权利。
7.4如果因买方负责的任何原因而延迟发货或提货,我方保留开具发票、要求付款和安排储存的权利,费用由买方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最迟应在我方书面通知货物按合同备妥待交货或提货后7天届满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7.5如果货物是在我们公司以外的其他地方包装、储存、发运或交付的,由于这种操作而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取回我们的财产

8.数量变化
8.1如果货物是为某一合同而专门制造或修改的,我们可以自由地将合同视为完整的,尽管交货短,或交付超出合同数量4%的货物,并给予回扣或按合同价格收取费用。
发票如经合理勤勉的检查发现,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果在三天内未收到通知,货物将被视为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货款。

9日发票
9.1除非在开具销售发票副本之前收到一份可接受的增值税补偿形式,否则将不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副本。

10.延迟或取消
10.1如果买方延迟和/或取消生产我们已经订购并确认的任何货物,在不到四周的时间内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我们保留权利向买方开出订单价值的40%的发票,根据第3.2段的名义条款支付。此外,任何原材料的全部成本,购买的零件,在进行的工作,特别发生在买方的订单(s),如果没有在三个月内消耗从第一次通知我们的延迟或取消,将根据我们的正常条款发票和支付。

11.责任
11.1我们对所提供货物的任何缺陷或失效,或直接或间接可归咎于此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坏的责任是有限的:11.2对于我们所提供的货物所引起的任何此类问题,如果这些货物完全按照我们的目录或其他小册子中所述的建议使用,或完全按照我们书面特别批准的其他方式使用,并且是有限的:11.3在货物迅速返回我方工厂时(除非我方另有安排)进行更换或修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在原货物首次交付后的六个日历月内,或在终止时规定的更短时间内,由于合理使用而出现的故障和缺陷,完全由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故障和缺陷。我们在本条项下的责任应取代因任何保证或条件而产生的其他所有责任,无论该保证或条件是由法规或普通法明示或暗示的,还是其他方式就该货物的质量或适合于任何特定用途而产生的。
11.4除本合同规定外,对于可能存在的或随后发展的任何固有的、潜在的或其他的缺陷,尽管可能是由于我们自己、我们的雇员、仆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对于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种类或方式引起的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害,或对与货物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工作所做或遗漏的任何事情,我们不承担合同侵权或其他责任。
11.5买方应赔偿我方因我方提供的货物的使用、功能、状况或状态而受到第三方侵权行为或其他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或要求。

12.索赔
12.1买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任何货物未交付。
12.2 -建议买方在货物到达后立即进行检验。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果在三天内未收到通知,货物将被视为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将有义务接受并支付货款。

1.98.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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